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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质疑:“调解”是否适合司法实际

2000-01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我国审判制度中有一项“调解”,即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后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经法院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。“调解”制度在审判实际中曾发挥过重大作用,但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完善,有关专家认为,“调解”这种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它无法弥补的缺陷。

首先它无法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,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讨价还价,把法庭当作生意场。法官近似于“和事佬”的角色,这和法律的严肃性是不相容的。第二,法律强调“公正”,以事实为基础,对就是对,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“我错了,但可以商量,不要伤了和气”这种观点存在。而许多当事人却是以“调解”来逃避责任,因为在调解中,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决而不得不作出让步。这和法律的公正性相抵触。因此,有关专家认为“调解”制度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,它在司法实际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探讨。

(《上海法制报》1.12邵锋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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